时间:2023-06-06
景德镇学院教育学院本科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3-06-06
为持续改进课程体系,建立基于产出导向的专业课程体系,推进 师范专业和课程内涵建设,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于江西 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 标准》《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 (试行)》《景德镇学院师范类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教育学院专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价依据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培养目标为依据。
二、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体应涵盖专业师生、毕业生、校外专家、 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评价责任人由教育学院院长担任,并成立评价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系主任、二级学院教学督导、 任课教师为成员。负责定期对本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及时 根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在校生、毕业生、教学督导、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的调研反馈意见进行评价。
三、评价周期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与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同步进行,原则上每四 年进行一次系统性评价,每年视情况进行小周期评价。评价结果形成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四、评价内容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针对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以及所设置课程的教学大纲,包括评价课程体系能否合理支撑专业所有的毕业要求,课程教学能否落实相关毕业要求的支持任务,课程考核能否证明相关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
五、评价办法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性评价主要是教育学院教学督导听课评课评价、学生座谈会对课程的评价、实践单位对实习生的反馈、应届毕业生对课程的评价、毕业生跟踪调查和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方调查中对课程的反馈意见。
定量评价主要是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数据、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数据、学生评教数据、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供的相关课程的评价数据。
六、评价结果及运用
评价结果形成记录文档由学院保存。评价结果及时向全体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讨论课程体系是否合理,为修订课程设置和课程教学大纲,进一步明晰课程与毕业要求指 标点的对应支撑关系,为专业建设、打造优质课程提供依据。
七、其他
教育学院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专业特点和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定期对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育学院教学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景德镇学院教育学院
202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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