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景德镇学院教育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11-22
景德镇学院教育学院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及《江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教育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坚持立德树人,师德为先,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优奖励、聘期考核、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景德镇学院教育学院全体教师。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监督、二级系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成立教育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教育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教育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成员:教育学院纪委、办公室、教研科、二级系部相关负责人
第六条教育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涉嫌师德失范案件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接受申诉等的处理程序相关工作。
第七条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教育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教师进行师德师风教育、监督、考评、奖惩和师德失范案件处理。
第八条教育学院应当把师德师风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对师德师风建设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九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十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师德失范: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
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以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先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或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第四章受理、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教育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发现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及时受理并开展初步调查,收集汇总书面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告学院党政负责人。
第十二条举报一般应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写明举报人本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姓名、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或线索。
第十三条经匿名举报、媒体披露等反映的涉及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线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可视情节适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举报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被举报人的;
(二)未提供书面材料的;
(三)与教师职业道德无关的;
(四)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五)已进行调查并有明确结论又重复举报的。
第十五条对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据的陷害他人的举报,一经查实,认定为诬告行为。若诬告人为本校教师,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若诬告人非本校教师,学院将协助被诬告人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第十六条教育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在接到举报后,经组长同意,确定核查牵头部门,负责开展调查、复核工作。
第十七条调查小组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材料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调查报告经调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核查牵头部门审核调查报告并报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处理决定应当说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经教育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送达被举报人、举报人、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调查小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应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负面清单所列相关事项,一经查实,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据情节严重程度,按以下办法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按本条第(一)、(二)款进行处理,应该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教师同时是中共党员的,如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除给予前款规定的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及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二十三条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项师德失范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教师因师德失范受到处分期间,处分适用在其他方面:
(一)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教师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教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五)教师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全省各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当取消现任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期间,学校取消其当年的各类评优评奖资格,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暂缓注
册。
(七)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五章申诉、复核
第二十六条若受处分教师不服处理决定,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三十日内向教育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并及时提交新证据。
第二十七条教育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受理的,教育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协同牵头核查部门负责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及复核意见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八条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的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四)其它处理不当的。
第六章问责
第三十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或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二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查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调查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三十三条参与调查、审议的所有人员应对调查和处理相关的
任何情况保密,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学校与相关单位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教育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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