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景德镇学院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2-12-01
景德镇学院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教育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加强对教育学院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指导和民主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景德镇学院章程》,特设立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咨询、决策、指导、监督和审议评估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在坚持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改革和质量监控及评估等方面进行论证、指导和监督,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织
(一)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5—8人组成。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担任。
(二)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推荐,由院长聘任。
(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人,分别由院长和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四)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五)委员会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或有不公正行为者,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以中止聘任并推荐其他人选。
(六)学院教学秘书为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秘书。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方面的咨询审议机构,负有对学院教学工作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的职责,负有对学院教学重大事情提供咨询和进行审议的职责。
(二)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质量考核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和审议。
(三)对教育学院日常教学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对违犯教学秩序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处理建议。
(四)对完善教育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
(五)提出或审议教学研究课题,指导教育学院的教学研究工作。
(六)参与和教学有关的各项评估工作。对教育学院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实施和总结进行监督指导。
(七)组织并实施教育学院教学调研。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六条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教育学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
(二)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三)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在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四)教师对教学指导委员会重大决策有意见,可提请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责成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重新研究。
(五)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作出的决策,由教学副院长负责执行。
(六)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教育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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