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9
景德镇学院教育学院课程考核实施细则
时间:2023-06-19
景德镇学院教育学院课程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引导、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课程考核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课程指为我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环节)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考核管理工作由分管教学副院长直接领导,学院教研科依照本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协调、组织考核实施及后勤保障等工作,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系部(教研室)负责人、院级教学督导组成员等组成的考核工作巡视检查工作组,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考核期间,学院每天要有一位领导担任主考,检查本单位考核情况,处理考核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同时深入本单位考场,督促和检查考核工作。
第七条学院每学期应根据校教务处发布的有关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期末考核相关材料报校教务处,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考核形式
第八条每门课程的考核都应包括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过程性考核以课堂练习、课后作业、课堂讨论、实验、小论文、线上线下学习(讨论)等形式进行,加强过程性考核,改变课程结束时“一考定成绩”的做法,促进学生的研究性学习。终结性考核指每门课程结束后的期末考核。
第九条按照各门课程的特点,课程考核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方式应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时确定,并在第一节课向学生公布。考试课程一般采用笔试(分为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口试、机试、实践操作等形式进行考核,或几种方式相结合。考查课程可采用笔试(分为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口试、机试、实践操作、课程论文、调研(调查)报告、实践操作、期末作业、艺术创作等形式进行考核。
第十条鼓励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加大考试课程比例。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形式进行改革。
第四章考核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凡已选课并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出勤和完成作业情况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均可参加课程考核。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考核。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应根据学校学分制及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考试前两周内做好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送教研科审定后,于考核前一周内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根据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的学生,不得无故放弃考核,否则按旷考处理。旷考的学生不允许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四条具有考核资格的学生须持学生证、身份证等证件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核。证件不全者不允许进入考场。
第五章考核时间及安排
第十五条考核实行考核周制度。一般情况下,期末考核集中安排在一学期的最后三周,其中,考查课程集中安排在倒数第二至三周,考试课程集中安排在一学期的最后一周。如遇特殊情况,任课教师可以根据课程教学进度,自行安排课程考核,但考核安排需要报送学院教研科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一般情况下,公共课程考核由学院与校教务处协调、统筹安排;其它课程考核由学院安排。考核安排确定后报教务处。全校考核安排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应由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时间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安排,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可按专业、课程特点进行调整。
第六章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八条命题应以课程标准为依据,要在考核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基础上,重点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应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含有实验的课程,实验内容应占一定比例。为保证命题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以试卷形式进行考核的课程,需制定命题计划,命题计划经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及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命题应有一定的广度、深度、难度、区分度,题量适中,覆盖课程主要内容,反映课程教学要求,大部分学生在考核时间内能完成答卷。具体命题要求参照《教育学院试卷考核命题规范》和《教育学院非试卷考核课程考核及存档规范》。
第二十条命题教师由开课单位指定,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鼓励非任课教师命题。其中,同一开课单位面向相同授课对象开设的同一门课程,一般由开课单位组织统一命题、统一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公共课、学科基础课等课程应逐步建立试题库,从试题库随机抽取试题,逐步做到教考分离。
第二十一条开课单位要加强对试题的审核。试题需经课程组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或院长逐级审核,审核人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命题教师反馈,协助修改,试题经审核人通过后方可使用。试题审核人与命题教师不能为同一人。
第二十二条学院要建立试卷管理责任制,安排专人进行试卷管理工作,严格试卷保密、收发登记和相关工作流程。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或与之有关的内容,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考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1个考场至少有2人监考。学院应在考核前开展监考人员教育,传达《景德镇学院考务工作规则》等文件要求,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严肃考核纪律。鼓励设立诚信考场。
第二十四条学院应在考试前开展学生教育,传达《景德镇学院考试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防止考试违纪作弊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心理疏导,减轻学生考试压力。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需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属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后于开考前报教务处批准,未履行审批手续者,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束后,监考教师负责装订、密封并填写考场记录,及时将试卷、答题纸和考场记录上交校教务处,由校教务处将试卷、答题纸和考场记录统一交开课单位。
第八章试卷批阅和考核分析
第二十七条考核结束后,学院要立即组织阅卷,公共课程实行集体阅卷。阅卷须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公平合理地确定成绩,严禁随意加减分、送人情分或其它违规处理,违反者按教学事故处理。具体阅卷要求参照《景德镇学院阅卷规范》。
第二十八条阅卷结束后,学院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复查试卷成绩,凡卷面分数有改动的,阅卷教师要在改动处签名。试卷一经拆封,任何人不得改动分数。
第二十九条期末考核后,任课教师应对期末成绩进行分析,填写《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表》。试卷分析应认真、客观、准确,填写完整。每学期所有考核课程一律按照《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表》进行考核分析。教师要通过考核分析,总结课程教学经验教训,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教学水平。鼓励教师选择适宜的时间对学生进行试卷讲评。
第九章成绩管理
第三十条课程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每门课程具体的成绩评定标准,以及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都应在口才教学大纲及课程(环节)标准中明确,并在开课前告知学生。
第三十一条每门课程的综合成绩应在期末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和教务系统录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成绩的,应递交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逾期未录入成绩的,按相关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任课教师在提交成绩前应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提交。教研室主任或课程组负责人应对各门课程的综合成绩进行复核。
第三十三条课程成绩于考试结束两周后统一发布,成绩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如发现成绩错登、漏登需要更改的,任课教师应填写《景德镇学院课程成绩更改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加盖单位公章的试卷复印件、作业复印件、过程考核成绩登记表等),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校教务处审批。成绩更改应在该成绩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疑问,可按照《景德镇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和流程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核。
第十章试卷及考核材料存档
第三十五条试卷及其它考核材料由学院负责保管和存档。以闭卷笔试或开卷笔试形式进行考试和考查课程的相关考核材料,参照《教育学院试卷归档规范》进行存档;以课程论文、报告、随堂测验、期末作业、实验、操作、口语、听力、上机、作品、设计等作为考核方式的课程相关考核材料,参照《教育学院非纸质考核课程考核及存档要求》进行存档。
第三十六条每学期期末考核结束后,学院要形成《景德镇学院试卷存档目录》,并归入本单位教学档案。
第三十七条学院每学期末检查各系部(教研室)试卷及其它考核材料建档和存档情况。试卷存档期为学生毕业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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